车辆被盗,物业服务企业应否担责?
案例:佛山市某小区业主黄某发现停放在其车位的机动车丢失。监控视频显示,一男子攀爬小区出入口围栏前往地下停车库,约五、六分钟后,驾驶黄某的机动车驶出,停在刷卡位置没有刷卡,叫保安升道闸,保安遂升起道闸放行。黄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与物业企业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要求物业企业赔偿机动车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机动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库,但是车辆管理权还是由黄某掌控,车辆的占有并没有实际发生转移,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能等同于保管合同的保管义务。况且,物业服务企业每月所收取的物业费主要用于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不属于保管合同范畴的保管费。但物业服务企业对事故的发生未尽到基本的安全防范义务,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院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黄某的财产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责任
案例一:佛山市某小区23 楼一单元的卧室窗户损坏砸下,致使肖某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肖某起诉23楼事发单元的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对象主要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对建筑物专有部分难以时刻尽到注意义务。认定由事发单元业主对受损车辆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佛山市某小区外墙砖脱落,致使刘某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刘某起诉物业服务企业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对案涉场所采取进一步的防范和保障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专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共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问答互动环节中,大家踊跃发言并提出了多个与日常工作息息相关的问题均由杨律师一一解答。在这次培训中,大家都收益匪浅,通过学习不仅认识和扫清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区,同时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可以顺利开展相关的工作,对日常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通过此次“物业服务法律实务”培训,不仅提高了金发物业公司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还增强了大家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业务操作能力,能够依法正确地履行责任和行使权利,为业主提供更高效、更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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